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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秩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二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四五○號移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凌晨三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巷○號二一○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地點:上開時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曹國棟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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