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秩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十四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列被移 九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O八四三號移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沖天炮肆佰叁拾支、陀羅炮貳盒、蝴蝶炮貳盒、仙女棒肆盒、滿天星雨捌盒、 霹靂炮陸盒及蜂炮肆盒,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黃昏市場內;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沖天炮、陀羅炮 、蝴蝶炮、仙女棒、滿天星雨、霹靂炮及蜂炮等物。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等附卷以 資為證。 三、扣案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 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