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七號
一、函:移
主 旨:檢還竹市警三分刑字第一九六五六號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案卷,請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為處分
。
說 明:
一、本案係貴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移
二、
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
係屬本法第三一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
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
辦法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貴分局移
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前段之事實(移
所載乃認行為人係違反同條前段之規定),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
十七條前段規定,乃專屬處罰鍰之案件。據此,本案係屬社會秩序維護
法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依法自應由貴分局自行處分。
四、茲檢還竹市警三分刑字第一九六五六號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案卷,請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為處分。
二、本案有時效性,請儘速處理。
三、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