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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秩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七三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九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七四一三號移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晚間八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歐麗賓館六○六號內。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九十年七月五日晚間九時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號歐麗賓館六○六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林德明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交易費用新臺幣四仟元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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