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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除「被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及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伍陸公克、 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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