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持有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
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
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除「被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犯
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
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及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伍陸公克、
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
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