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五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
送達,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藉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