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五0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菲律賓籍人GENEROSO RAODELIA BULAIR為其表嫂徐明鳳申請來台照顧 其舅媽葉滿娘之合法監護工,竟因葉滿娘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過世, GENEROSO RAODELIA BULAIR一再央求乙○○另為其介紹工作而一時心軟,於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介紹GENEROSO RAODELIA BULAIR至新竹市○○○路○○號福元自 助餐店,由該自助餐店之負責人甲○○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元之薪資 ,僱用GENEROSO RAODELIA BULAIR在前開自助餐店內,從事洗碗、切菜等工作。 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為警在上開自助餐店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乙○○、甲○○警、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GENEROSO RAODELIA BULAIR及徐明鳳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現場查獲照片二幀。 (四)GENEROSO RAODELIA BULAIR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三、公訴人雖被告乙○○係與被告甲○○共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認被告乙○○亦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處斷等語。惟處刑書犯罪事實 既明載被告乙○○介紹GENEROSO RAODELIA BULAIR至福元自助餐店受僱於甲○○ ,則被告乙○○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 項處斷甚明,是此部分起訴法條顯有誤會,應予變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