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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2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7—11便利超商,竊取店內甲○○所 管領擺設販售之蔘茸酒乙瓶(價值新台幣六十五元),得手後藏置於外套內,正 欲離去之際,為甲○○發覺後報警當場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 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四至五頁、第十六至十七頁)。 (二)告訴人甲○○之指述(見偵卷第六至七頁)。 (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各一張(見偵卷第十一、十二 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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