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小包、安非他命殘渣袋伍個均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曾有多次前科,最近一次係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二案件接
續執行,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
假釋執行完畢。其於八十七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訴緝第一
九號判決免刑確定,
復於八十九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
聲字第三七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因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
八四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一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
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八一八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確
定在案。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年三月三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鄉
○○村○鄰○○路○○○號住處施用安非他命一次,
嗣在九十年三月四日下午一
時三十分,為警於新竹市○○路○段○○○巷○弄一之二號友人住處查獲,並扣
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公克、殘渣袋五個等物。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
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
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
照表
暨送驗登記簿、新竹市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見偵卷第三
十六、三十七頁)。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小包(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二五號,
扣押物品
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二頁)。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五個(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頁)。
(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
(六)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
三、扣案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小包(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二五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二頁),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五個(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卷第三十三頁,與安非他命毒品已無法析離),雖非被告所有,惟均係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不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預知沒收消燬。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注射針筒三支(扣押物品清單
見偵卷第三十三頁),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之物,不符沒收之規定爰不
諭知
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