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尚
無聲請
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