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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尚 無聲請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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