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四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二、三部分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應依 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科刑。 三、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受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錄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