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並更
正如後述二
所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第二行、第三行關於「由空氣窗越過門扇進入
屋內」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踰越上開房屋之空氣窗安全設備方式侵入屋內 (侵
入住宅部分未據
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
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