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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簡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並更 正如後述二所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第二行、第三行關於「由空氣窗越過門扇進入 屋內」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踰越上開房屋之空氣窗安全設備方式侵入屋內 (侵 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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