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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八五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已因被告 罪嫌不足為起訴處分,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安非他命0‧一二公克。 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一二公克(依法務部鑑定報告書八九 陸一字第八九0八一四七四號函所示,淨重為0‧一二公克,包裝重為0‧一八 公克,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八號卷第二十二頁,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 安保管字第七七七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八號卷第十九頁),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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