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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七九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 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停止羈押在案。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 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二九號拘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典九0執七二字第一五七六四號令、司法警察 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 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三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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