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七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一七0七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四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鑫城科技入口),查獲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一
公克(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七三號為
不起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五二四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0七號偵卷第十
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