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七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七七五號、九五一號、一00一號、一0三六號、一0七八號、一0八七號、
一一八九號、一八九四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陸公克、零點貳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
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員警先後於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等時間,在新竹市○○街○號等處所,查獲被告甲○○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二份(聲請書誤載為三份),各重約零點
五六公克及零點二公克,另扣有海洛因重約零點二公克等物。該案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二號)。查
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五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
度安保管字第二四四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五號偵卷第二
五頁)、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五號,
扣押物品清
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六號偵卷第四0頁)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
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四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一0八七號偵卷第二七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