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一八七三號;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
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
0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
強制戒治,
嗣因戒
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停止戒治出所,並
於
保護管束期間採驗尿液無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二二二六一號函
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
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
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
,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
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