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主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
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