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甲○○因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