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八號,
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九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在新竹市○○路○
○○號前,由被告甲○○身上起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0‧三三公
克),因甲○○欠缺持有毒品之犯意,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年七
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六六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0號
,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二十頁),有該局
鑑定通知書附卷
足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