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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二0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簽結, 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九公克)亟待處理。查扣案之安非他 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九公克;保管字號 :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八頁),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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