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將
假釋中之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甲○○因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