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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號   移 右移 新局業字第0一六七號移 主 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海巡隊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在新竹縣新 豐外海三浬所查獲未貼專賣憑證之大陸私酒伍拾玖桶(每桶貳拾伍公升,共計壹仟肆 佰柒拾伍公升),均沒入。 理 由 一、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又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 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應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 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係屬違禁物,經查獲之 酒類應沒入之。 二、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海巡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在新竹縣 新市南寮外海豐外海三浬所查獲,未貼專賣憑證之大陸私酒五十九桶(每桶二十 五公升,共計一千四百七十五公升),有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 件扣押物品表乙紙可稽,則前開酒類既未貼專賣憑證,係屬違禁物,為臺灣省內 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應沒入之物,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裁定 沒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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