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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三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保釋在 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 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保釋在 案。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 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七四號拘票司法警察報 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之戶役政資料 、送達證書三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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