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甲○○因
偽造文書、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