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在案。茲
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
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此有
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
刑事執行科查明
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足稽,足認被告顯已無逃匿之
事實,
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