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執聲沒字第八
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
將被告保釋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
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保釋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
,傳拘無著,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永乙九0執助二五五字第一0三四
七號代執行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
送達證書
二紙、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