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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執聲沒字第八 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 將被告保釋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 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保釋在案。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 ,傳拘無著,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永乙九0執助二五五字第一0三四 七號代執行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送達證書 二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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