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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典字 第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 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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