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八號,
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六四0、四二三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七六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
袋重肆拾陸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惟扣案之
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二三公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四十六
點九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七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
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
點二二公克),有該局第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可稽,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
共重四六點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一號,見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