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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八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六四0、四二三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七六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 袋重肆拾陸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惟扣案之 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二三公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四十六 點九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七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 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 點二二公克),有該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可稽,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 共重四六點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一號,見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六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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