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四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五六0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為該
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三二號、第十八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毒偵
字第四八七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八十九年偵字第五六0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