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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拾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 八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十二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八 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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