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三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分別毛重貳點貳公克、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
五),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點六公克係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六五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