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一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揭事實 (聲請書漏載銷燬),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三號偵查卷查明,因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
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