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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七 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署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 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簽、戶籍謄本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無法代執行回函等件在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 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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