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五號),經檢察官聲
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
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送臺灣
新竹戒治所
強制戒治,
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
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0六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
治
期間付
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
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
常,定期採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五
日竹檢崇護丁字第四三四號函在卷
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
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
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七0號判決判處有徒刑四月確定,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
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