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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五號),經檢察官聲 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 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送臺灣 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 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0六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 治期間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 常,定期採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五 日竹檢崇護丁字第四三四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 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 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七0號判決判處有徒刑四月確定,並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 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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