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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五號),經檢察官 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 三三二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 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五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 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由臺灣新竹(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 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竹(聲請書誤載為中)檢崇護丙字第二九九九一號函及採尿進行薄、尿液檢 查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其出所後未再施用毒品,顯已戒除毒癮,另被告 於保護管束期間今,亦未再犯任何刑案(聲請書誤載被告尚無其他前科),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前因同一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 一一一五號判處有徒刑五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確定,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 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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