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三二號),經檢察官
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
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三三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
所
強制戒治,
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
毒聲字第一0八四號裁定,自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
期間付
保
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
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
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竹
檢崇護丙字第二九九九二號函在卷
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
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三三二號判處有徒刑六月確定,並
諭
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