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
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