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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六三0號ˋ第三九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 非他命0‧六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安保 管字第二0六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 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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