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將
假釋中之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甲○○因犯
重傷害等罪經桃園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判處
有期徒刑六年七月
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賴淑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