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
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四鄰下枋寮六號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
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
扣得安非他命二‧三九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三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
保管字第七八0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八號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