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經傳拘未到案執行,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爰聲請沒
入具保人保證金等語。
二、
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因竊盜案件
,入臺灣新竹監獄受刑,此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得知,有本院法務
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
可稽,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與前揭
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