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
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
罰金折新台幣六千元確定,依
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
拘票及報告書影
本等附卷
可參,並檢具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
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
沒收
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查被告於傳、拘
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
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