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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犯毒品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毒品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傳拘未到案執行,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 爰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恐 嚇案件,入臺灣基隆監獄受刑,此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得知,有本 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二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 與前揭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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