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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十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拾萬貳仟元即新台幣叁拾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罰金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 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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