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