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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 執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出具上開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五 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本院判決罰金折 新台幣三萬九千元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傳 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緝字第三五九號拘票、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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