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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然並未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著有解釋。又此項聲請應向論罪科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改以連續竊盜判處受刑人甲○○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七號刑事判決可稽,據此 ,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拆折算標準,聲請人誤向本院提 起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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