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法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然並未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
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
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著有解釋。又此項聲請應向論罪
科刑之最後
事實審法院聲請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犯
竊盜罪,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
上訴,
嗣
由臺灣高等法院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改以連續竊盜判處受刑人甲○○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七號刑事判決
可稽,據此
,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拆折算標準,聲請人誤向本院提
起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