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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公 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 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 惟被告經傳拘無著,現已由該署發布通緝中,已據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一二0號執行卷查訛無訛,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一二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 憑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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