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一號),經檢察
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八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送臺灣
新竹戒治所
強制戒治,
嗣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治
並付
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二一三二二
號函在卷
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
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一號判處有徒刑四月並
諭
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
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